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4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陳麗玲 (冒名 陳麗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部分,關於上開被告之年籍部分屬誤寫,應予以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