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黃欣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賴皇麟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7日所為之102年度訴字第2875號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