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71號上訴人 劉美秀 被上訴人 張介文
張紹康 張周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
月25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