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調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調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00000000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二段243巷41號6
  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一份附卷可查,另依起訴狀
之記載,今生有約咖啡店之營業所在地係於台南市○○路○
段○○○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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