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簡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埔簡字第5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拾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辜志盛 於民國96年5月22日向原告申
請貸款,借款新台幣(下同)191,369元,約定利率按年息
百分之8計算,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上款利率外,逾期清
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如有1期未依約繳納,
其他各期視為全部到期。詎訴外人辜志盛於97年9月26日死
亡,被告2人均為訴外人辜志盛之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
未於法定期限內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法應就上開2筆債
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本
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丁○○○則以對辜志盛
生前向原告借款之事並不清楚,希望原告能減輕還款金額並
同意分期攤還。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影本1件、現金卡申請
書影本1件、放款帳務資料、訴外人辜志盛繼承系統表1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函影本1件為證、並為被告丁○○○所不
爭執,被告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
正。
四、原告依據民法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
給付借款117,15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遲延利息,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
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
宣告如主文第4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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