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己○○
      丁○○
      戊○○
      庚○○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5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16日下午2時1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庚○○到
  相 對 人 甲○○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參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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