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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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19號上訴人即被告捷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淮安 即 林于天 因103年度重訴字第419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9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