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33號原告 簡宥瑼
柯宜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告 賴淑惠
陳玉麗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