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19號上訴人捷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被上訴人 林淮安 即 林于天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3年9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