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96年1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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