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號裁定,關於普通傷害罪部分之訴,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普通傷害、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就普通傷害罪部分,具狀撤回告訴,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曾宏揚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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