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春明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春明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春明孝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八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九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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