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水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馮澤文┌───────────────────────────────────────────────────────┐│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許揮仲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95年4月6日│5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