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4年度毒偵字第1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內之海洛因,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4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以95年度毒聲字第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嗣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13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10月14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粉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87公克;扣案疑似海洛因殘渣袋5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13日調科壹字第180002222、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考,是扣案之海洛因6包之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1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不含外包裝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