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怡君 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於104年4月9日調解不││成立,迄至104年5月4日具狀聲請更生,已逾上開規定20日││期間,應補繳聲請費用)。│├───────────────────────────┤│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㈢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㈣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租期係至││103年7月19日,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㈤應補正受扶養權利人(母親及女兒)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㈥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0月起至104年4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㈧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㈨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㈩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