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8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雅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主管機關認可經核報備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