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執聲字第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以法矯字第○九六OO一九三八六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妃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