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85年度訴字第73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並自民國(下同)8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經過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劉育琳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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