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上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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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上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己○○○出版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幸秋妙 律師
嚴裕欽 律師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及事實上陳述:詳如上訴狀。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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