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99號原告 王詩晴 訴訟代理人 王明德 被告 王袁笋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肆仟玖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沈世儒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