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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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27號
原告渤海灣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商古川電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03,610元,應
繳裁判費折合81,2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0,28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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