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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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任再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參仟肆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零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參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零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志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