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壹點貳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在桃園縣龍潭鄉(聲請書誤載為被綁)九龍村中興路三一七巷四十七弄一號,非法吸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當場為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一點二四八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一點一九公克)。而被告業已戒治期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戒偵字第四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查扣案安非他命係屬違禁品,爰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若案件經不起訴處分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三、前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曉芳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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