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84號
原   告  黃昱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
  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坐落屏東縣○○鄉○○村○○路段○○○○○○○○○○○○○○○○
  ○○○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如上開各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各不相同,則應陳報擬通行
  各筆土地之面積分別為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
  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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