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屏小字第26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鄭俊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壹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元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報紙公告、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