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4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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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4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4952號債權人 尹正達 債務人 楊秉強 債務人 劉永安 債務人 劉道安 債務人 江書銘 債務人 呂程遠 債務人 施宗助 債務人 賴忠瑩 債務人 林建文 債務人 張朝傑 債務人 黃建中 債務人 洪建樂 債務人 林世華 債務人 陳明璟 債務人李維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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