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3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請人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75號等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又其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另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
48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要件,應予減刑;又其所犯上開各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並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甲○○所犯上開各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2號),復經本院於96年8月13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617號裁定在案,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聲減字第332號聲請書影本、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7號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甲○○就同一案件再次聲請本院減刑,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件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