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4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更
(一)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再由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而於民國95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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