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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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量微無法秤重,連同重零點二公克之包裝塑膠袋一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無罪確定,扣案海洛因一包,應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修正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明定。
三、查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經警查扣之白色粉末一包,經送鑑定結果:量微無法秤重,包裝重零點二公克,含海洛因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按,是上開扣案海洛因一包(連同重零點二公克之包裝塑膠袋一個),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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