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8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經本院通緝後始到案,即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7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上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經本院通緝後始到案,即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因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96年8月6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在案。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陳雪玉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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