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偵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34號聲請人 鐘秀美 被告 陳威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10
0年度偵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並無羈押必要,請求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陳威銘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羈押被告,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再犯竊盜罪犯行之虞,亦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替代,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100年3月2日裁定准予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惟查,前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於10
0年3月14日起訴,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403號起訴書1份附卷可按。則被告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之前開案件既已偵查終結,另經法院審理(本院100易度易字第152號),聲請人聲請裁定於「偵查中」具保停止羈押,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