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告鎮屏南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原告金陽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張慶政 住被告宗興營造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蔡瑞 添住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零肆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中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