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員身份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 許有仁 原告 葉麗慧 原告 李進安 原告 黃文宏 原告 廖庶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複代理人 高景仁 被告 孫茂財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 律師被告 嘉邑 北安宮法定代理人 黃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員身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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