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再抗告人 林心坭 (原名 林婉樺 )上列再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
9年2月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繳納前揭再抗告裁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林琮欽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