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勞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再易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北市私立華興國民小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佰叁拾捌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貳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民事第十一庭~B1審判長法官吳景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B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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