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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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羿達(原名陳心遠)受刑人陳敬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羿達因受刑人陳敬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
1年9月13日繳納後,已將其釋放乙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刑事被告保證書1紙在卷可證。嗣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命受刑人於103年9月30日下午2時30分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2969號案件),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現未於看守所羈押或監所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惟具保人戶籍係設於「桃園縣蘆竹市○○里○○路○段○○○巷○○號4樓」,且已於103年
8月6日改名,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參,然觀諸卷內資料,檢察官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傳票,並未送達上開具保人戶籍址,自難逕認具保人已受合法通知,致使其無從準時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而履行其保證人之責任,或將被告預備逃匿之情形報告法院而免除其具保責任。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即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