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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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60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送達代收人 葉吉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彭品 誫、 林麗珠彭文賢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彭品誫 、林麗珠、彭文賢三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一)林麗珠、彭文賢並未與債權人簽有租用電話之合約,且並未積欠費用(參見債權人102年10月15日函),債權人以林麗珠、彭文賢為債務人,顯無理由。(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彭品誫尚未成年,並以林麗珠、彭文賢為彭品誫法定代理人。本院為了解債務人彭品誫法定代理權之有無以及正確性,業已通知債權人補正相關資料,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本院103年5月2日通知、送達證書),則債務人彭品誫有無合法代理、法定代理人有無錯誤、債權人聲請時所列法定代理人有無需要更正,均處於不明確狀態,其支付命令聲請亦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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