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643號債權人 陳水雄 代理人 羅文華 債務人 王連春 債務人 黃玄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肆萬柒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壹佰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