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昱昇(原名郭淙耀)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昱昇(原名郭淙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昱昇(原名郭淙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1月,茲受刑人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5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2月23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勤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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