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4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正二 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 律師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3年度執緝字第75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按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正二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原經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6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選上訴字第12號判決,將本院上揭判決撤銷,判處受刑人林正二無罪,嗣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6263號判決,將臺灣高等法院前開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選上更(一)字2號判決將本院上揭判決撤銷,判處受刑人林正二無罪,又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639號判決,將臺灣高等法院前揭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選上更(二)字30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林正二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1年5月,嗣於102年7月11日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278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已確定,且最後之確定判決應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選上更(二)字30號判決,又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者,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提起,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之確定裁判,既係由臺灣高等法院所諭知,並非本院,則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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