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567號債權人 蔡享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袁雪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台端得為本件債權人之依據。(依台端提出之文件所示,本件債權契約之當事人應為壹品棧商務旅店有限公司,蔡享恩僅為法定代理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須蓋用公司大小章)
二、請提出主債務人 黃意婷 與壹品棧商務旅店有限公司簽訂保密約定之相關文件影本。
三、台端提出之保證書,並無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請釋明是否已對主債務人黃意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另有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條款,並提出相關文件影本。
四、債務人袁雪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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