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2、3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2787號㈤解釋)併此敘明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犯罪日期│93年4月24日│94年9月16日前某日│94年9月底某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5年偵字第11596號│95年偵字第11596號│95年偵字第1159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101號│95年度訴字第2101號│95年度訴字第210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9日│96年4月19日│96年4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2101號│95年度訴字第2101號│95年度訴字第2101號││決├────┼────────────┼────────────┼────────────┤││確定日期│96年7月4日│96年7月4日│96年7月4日│├─┴────┼────────────┼────────────┼────────────┤│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第2條第1項3款│第2條第1項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4196│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4196│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4196│││號│號│號│└──────┴────────────┴────────────┴────────────┘┌──────┬────────────┬────────────┬────────────┐│編號│4│││├──────┼────────────┼────────────┼────────────┤│罪名│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6月20日至95年5月2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5年偵字第11596號│││├─┬────┼────────────┼────────────┼────────────┤│最│法院│臺灣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60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60號││││決├────┼────────────┼────────────┼────────────┤││確定日期│97年2月12日│││├─┴────┼────────────┼────────────┼────────────┤│合於中華民國│不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不予減刑││││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39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