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籍在臺北縣○○鎮○○里○○鄰○○街153之1號16樓,有被告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佐。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