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甲○○、乙○○已與告訴人丙○○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丙○○於民國97年4月14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乙紙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