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7年度易字第33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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