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2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又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詳如本件附表所載,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所列日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