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亡字第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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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亡字第17號聲請人 朱素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蔡清全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蔡清全(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巷○○弄○○號)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蔡清全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蔡清全因罹患肝癌,於民國93年間在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住院治療,詎蔡清全於93年8月24日自行辦理出院後即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家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新聞紙在案,現催告期間屆滿,仍無人陳報蔡清全現尚生存,查無蔡清全之信息,為此爰聲請准予宣告蔡清全死亡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家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
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配偶蔡清全於93年8月24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有戶籍資料查詢表2件附卷可稽,且經證人蔡清國證述綦詳,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家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綦詳,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1年5月18日南市警六戶字第10100074080號函1件及所檢送之蔡清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件在卷可憑,顯示蔡清全迄今確仍生死不明,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查蔡清全自93年8月24日失蹤,計至100年8月24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