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76號聲請人 黃天珍 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向法院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聲請監護宣告之人,限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或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以及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等。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罹患老年性癡呆症合併妄想,目前記憶及認知功能減退,定向感有障礙,自我照料雖可但須他人監督,今聲請人欲對子女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然因聲請人患有上開疾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鈞院對聲請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請求法院選任聲請人胞姊 黃阿 您擔任聲請人之監護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伊罹患老年性癡呆症合併妄想,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聲請本院對伊為監護宣告,並選任伊之胞姊黃阿您擔任監護人等情,固據提出戶籍謄本2件、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件供參,然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5月4日至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會同鑑定人 黃隆山 醫師進行鑑定,據聲請人陳稱:「(是否知道今天要做什麼?有無委託姐姐黃阿您聲請本件?)不知道。沒有。(提示委任狀上之簽名,是否你所寫?)不是。...(有無向本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沒有。
我不知道什麼聲請。」等語,則本件是否聲請人所聲請,即非無疑;再參聲請人胞姊黃阿您陳稱:「(本件是你提出聲請或是黃天珍聲請?)是我去法扶聲請,我沒有跟黃天珍說,是我自己用黃天珍的名義提出聲請。(提示委任狀上黃天珍之簽名是否是你寫的?)是我簽黃天珍的名字。」等語,依聲請人及伊胞姊黃阿您之陳述,聲請人顯無聲請監護宣告之意,亦未委任代理人提出本件聲請,上開委任狀上之簽名,係黃阿您代聲請人所簽,自不生合法委任之效力,以此,聲請人確無聲請監護宣告之意,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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