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小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東小字第133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官凱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