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小字第331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古金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1年9月18日向原告前手萬泰銀行申請現
金卡(帳號: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現金卡使用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翁挺育